從去年8月開始,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規(guī)定,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置育兒假,截至目前至少有25個省份出臺了地方性法規(guī),給予夫妻雙方每年5-15天的育兒假,直到孩子年滿3歲。 進一步明確,又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婚假、產假、護理假、育兒假等假期的工資、近、福利待遇按考勤對待,也就是說,育兒假就是帶薪假。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個概念,即生育工資和生育津貼是不一樣的。
生育津貼:是指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業(yè)婦女因生育而缺勤期間的生活費用。承擔職工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社會保險機構。
產假工資
企業(yè)在員工休產假期間為其支付的工資。為職工支付工資的主體是用人單位。
提示:生育津貼≥產假工資的,企業(yè)不需要重復為職工發(fā)放工資;生育津貼<產假工資的,采取就高原則,用人單位需要向個人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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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計算公式
生育津貼=單位月人均繳費基數(shù)÷30天×產假天數(shù)
下面是一個例子。某女職工單位上年度月人均繳費工資為5100元,她在生育前后有128天的產假。那么她所享受的生育津貼標準為
5100÷30×128=21,760(yuan)
領取產假工資的前提。如果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已經享受了生育津貼和醫(yī)療補貼,如果生育津貼高于職工的平均工資,企業(yè)就不需要再支付其產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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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低于平均工資,公司需要補足差額。對于超過生育津貼發(fā)放期限、未達到領取生育津貼標準或公司未為員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產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