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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是指勞動婦女在生育前后享有的假期,一般為產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的,前后不超過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在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產假為188天。
青海母親依法享受188天的產假,鼓勵用人單位給予 "育兒假"
修訂后的《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夫妻,可以享受15天的婚假;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外,獎勵女方90天的生育假;給予男方15天的護理假。鼓勵用人單位在子女未滿三周歲期間,每年給予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15天的育兒假。
全國產假為98天,加上獎勵的90天產假,那青海省三個孩子的母親依法享受的產假就是188天,處于全國中等水平。另外,《條例》專門增加一條,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生育獎勵優(yōu)惠政策和社會保障措施。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為生育保險基金提供的生育津貼。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職工平均工資一般與生育人員的原工資標準不同。生育津貼高于原工資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生育津貼低于原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生育津貼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支付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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